发一份疾病预防控制现场监测文书,大家帮帮提提意见,是否可行.意见包括:是否符合法律赋予给疾控的权利,主要依据是什么.文书中有哪些地方需要补充改进,使用文书能产生什么样的效果.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第十八条规定,各级疾控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其中之一是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枪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使用文书的效果:可能不具法律效果?有利于明确责任,是疾控部门没说,还是被检查单位没做?第一时间把监测结果和指导意见反馈给检查单位落实整改?还有……???
我个人观点,觉得可行.
但是一般要以卫生局的名义吧,回为疾控中心没有行政法权
你认为呢?
同意兵临城下的意见,我们疾控已经没有监督权了,更没有做笔录的权利。建议做成督导记录,把发现问题和改正建议提出就可以了(尽供参考)。
现场卫生监测是法律赋予CDC的权利,通过监测以指导监督,为卫生行政执法提供科学依据。同时,CDC有干预权。不过,卫生监测类别较多,不知你指的是哪类,各类监测文书都有规范的统一固定格式,你没有必要也没有权利制作。另外,监测和检测其慨念和操作是不同的,也许你是想制作一份检测报告。CDC的检测报告是没有告知义务的。
有现成格式吗
[em01]卫生部39号令《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卫生部40号令《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能是: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报告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实验室检测分析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
调查和监测是不同的,监测有监测记录。你说的应该是流行病学调查记录,我觉得流行病学调查记录应该和督导记录分开,督导记录可以记下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流行病学调查记录应该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使用的,不过我们主要是要调查清楚事件的来龙去脉就行了,关键是要把下一步需要采取的措施告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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