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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二零零一年九月一日【发布部门】卫生部【正文】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3 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 3.2 城市: 3.3 集中式供水: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 3.5 二次供水: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4.2.1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表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4.2.2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2。 《表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 5.1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5.2当水质不符合5.1节和附录A中的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附录A 饮用水源中有害物质的限》
6 水质监测 6.1水质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的规定。 6.2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 6.3采样点的选择和监测 6.4选择水源时的水质鉴定, 6.5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水源水、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进行定期检测,并应作出水质评价。
7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8 本规范自二零零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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