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通报制度 
(一)、 信息报告  
1、事件报告单位与报告人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险因素,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等为责任报告单位。  
(3)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2、报告事件的界定  
(1)收集、汇总、分析、报告有关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监测资料。  
(2)组织公共卫生、流行病、检验、医疗等领域的专家,结合当地的历史资料,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的情况、类别和性质、波及范围和严重程度、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和效果及其发展的趋势进行评估。  
3、报告方式、时限与程序  
(1)获得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信息。  
(2)按照上级要求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3)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以最快速度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报告类别与内容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2)首次报告尚未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可能存在隐患的事件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波及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及拟采取的措施。  
(3)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控制情况,及时报告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分布)、危害程度、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并分别填写基本信息报表和相应类别的事件分类信息报表逐级上报。  
(4)实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及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特点及规律。  
5、监督、检查和指导  
(1)领导小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加强所辖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二)信息发布与通报  
未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