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的诊断标准、处理办法与现在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冲突较多,可能上面在考虑修改。我以为应该按标准和办法来处理。CDC要在专业上站住脚,拿出流调报告。至于最后结论,还要看卫生监督部分、药监部分、技监部分、工商部分,卫生行政部门可能还要组织专家才下结论。前一段时间看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内容很大程度地把卫生监督部门拉进调查来了,疾控不是独立承担有所压力。原来各省规定不一,有的由监督出调查报告,有的由CDC出报告。不知要修改的食物中毒管理办法作何规定。我认为由卫生行政牵头,综合CDC流调报告、卫生监督机构、药监部分、技监部分、工商部分调查情况对事件定性,相对科学和实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