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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相关] 关于一起服用脊髓灰质炎疫苗致相关疾病法律纠纷

以2005年6月1日为界。

之前的补偿——“所辖省有关规定”,恕我孤陋寡闻,白在CDC干活多年,不清楚。

之后的补偿——“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政府什么时候列过这项预算?还不是一着将死CDC,一球传给CDC 。伸头是一刀,缩头也是一刀,横竖CDC躲不过。

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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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济补偿让各地各吹各的号吗?恐怕不行”或“现在的情况就是各自为政的局面,让基层受罪”的问题!现卫生部新闻办公室暂有规定即:

脊灰疫苗相关病例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按照《卫生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99号)规定,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办法出台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仍按照卫生部1980年《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组织下,建立预防接种反应诊断小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医疗机构和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的人员组成,对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讨论和鉴定。接诊医生和医疗机构做出的因服用脊灰疫苗引起的脊灰病例均属无效诊断,该诊断需由预防接种反应诊断小组做出。在2005年6月1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之前诊断的脊灰疫苗相关病例,其补偿仍按照所辖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在2005年6月1日之后诊断的,按照《条例》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如果儿童家长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或处理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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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情况就是各自为政的局面,让基层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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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最近发生在首都的上访事件,再重温这个案例,可以说CDC胜诉胜的无奈胜的心酸.

病家没有上诉不等于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经济补偿让各地各吹各的号吗?恐怕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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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一类疫苗的接种反应的经济补偿问题作了规定,但各地还没有针对性的制定出可操作的实施办法,因此很多的病例补偿问题都在等。儿童家长和基层工作人员都非常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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