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云政办发 暡2015暢7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 
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 
护的意见》 (国办发 暡2015暢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传染 
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保障公共卫生安 
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 
传染病防治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 
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稳定。近年来,我省先后发生人感染高致病 
— 1 —性禽流感、甲型 H1N1流感等新发传染病疫情,艾滋病、结核 
病、麻风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鼠间鼠疫、登革 
热、伤寒/副伤寒、乙脑等传染病以及血吸虫病、布鲁氏菌病、 
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疫情时有发生,边境地区脊灰、霍乱、登革 
热、疟疾、麻疹等输入性传染病有所增加。同时,随着全球化进 
程加快,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等新发传染病输入风险 
明显增加,给我省公共卫生安全带来新的挑战。广大防治人员在 
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直接面临职业暴露的感染 
风险。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是保障其身心健康和生 
命安全的必然要求,是科学有效开展传染病防治的重要举措。各 
地、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 
义,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科学、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保 
障,完善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健康权 
益。 
二、加强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的卫生防护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 
定,对参加传染病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 
施。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违反防护规定,擅自或强令他人 (或 
机构)在没有适当个人防护的情况下进行现场工作。所有从事传 
染病现场处置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个人防护培训和定期演 
— 2 —练,临时动员参加应急处置的人员在受到合格的个人防护培训并 
配置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后,方可进入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二)在调查处置突发传染病疫情时,如遇接触传染病病例、 
疑似病例以及病例的有关污染物;采集、保存和运输病例的有关 
标本;接触可疑的媒介物;遭遇生物恐怖袭击;不明原因疾病, 
特别是怀疑为严重的呼吸道传染疾病等情形时应采取个人防护措 
施。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应在标准预防的基础 
上,根据疾病的病原体种类和传播途径,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采 
取相应级别的预防和防护措施。 
(三)各级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暴露应急处置 
预案,将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暴露纳入各类传染病防控预案或方 
案中,应规定发生职业暴露后的报告方式、报告途径、应急处置 
措施和风险评估等。 
(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动物防疫机构都要储备一定数量 
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定期维护。现场调查处置使用过的设备、设 
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应分门别类,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消毒、清洗 
后回收再使用或按照传染性医疗废物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的感染控制与职业防护 
(一)各地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 
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传染病专科医院建设,每个 
— 3 —州市至少要有1所传染病专科医院,所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必须 
设立感染性疾病科。 
(二)各口岸所在地政府要支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口 
岸隔离留验场所建设,建设标准应满足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要 
求。 
(三)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传染性强 
和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负压病 
房,配置负压救护车、负压担架等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四)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健全医院感 
染管理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重点加强预检分诊、发热门诊 
和肠道门诊工作。坚决落实医院感染监测、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 
手卫生规范、职业防护及职业暴露后干预等关键防控措施。强化 
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健康教育,保障群众就医和医务人员从业安 
全。 
(五)承担传染病患者转运和救治任务的单位,在病人转运 
和治疗期间,要根据病原体种类和传播途径等,对医务人员和司 
机等采取不同等级的个人防护措施,以保障人员安全。从事传染 
病患者转运和救治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个人防护培训和定 
期演练。 
四、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件建设和管理 
— 4 —(一)加强全省医疗卫生系统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建设。各 
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做好当地实验室生物安全建设的投资 
安排。“十三五暠期间,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地方病防治所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建立和完善州市级 
以下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和生物安全一级实验室。实验室建设要 
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二)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要按照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 
安全管理条例》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和 《可感染人类 
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 
规定,进一步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种保藏、储存运输有关 
规范和操作流程,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完 
善应对措施和有关设备、设施、技术储备。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 
要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自查和定期检查制度,明确行政管理和技 
术责任人,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 
管。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日常监督,有效预防 
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疾病 (包括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 
室装备建设。各级政府 (含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下同)要筹集 
足够专项资金,按照国家仪器设备配置标准,本着填平补齐的原 
则,用2—3年的时间完成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装备 
— 5 —(优先考虑 A 类设备和数量),尽快达到国家规定的仪器设备标 
准要求。同时,建立仪器设备淘汰更新长效机制,在确保常规工 
作开展的基础上,不断向新的工作领域拓展。 
五、做好医疗废物处置、患者遗体处理及有关人员防护 
(一)各地要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设,县级以上政 
府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确保 
医疗废物出口通畅。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落实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法规 
规章要求,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落实医疗废物收集、 
运送、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健 
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 
流失。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各级卫生 
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卫生监督机构要 
加强日常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 
卫生处理,包括火化或消毒后深埋等。对死者生前居住场所进行 
终末消毒处理。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过程中产 
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理,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 6 —六、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各地要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 
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 
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和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 
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 
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 
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 
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具体执行补助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财 
政厅、卫生计生委、农业厅制定,各级财政予以经费保障。 
七、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 
(一)各地、有关部门在进行传染病导致的职业病诊断和鉴 
定时,要按照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执行。 
(二)要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 (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从事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人员、实验室检测人员,医疗机构感 
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医院从事传染病诊疗人员、妇幼保健机构专 
兼职从事传染病防控诊疗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享受 
相关的政策保障。 
(三)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 
— 7 —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 
规定给予抚恤、保障。 
(四)省卫生计生委要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尽快研究将重大传染病患者医疗救治纳入基本医保范围,并通过 
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等渠道,切实 
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 
八、加大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 
(一)省卫生计生委要定期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全省传染病疫 
情信息。在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授权, 
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 
(二)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在重大传 
染病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积极主动与媒体沟通,及时、主动发 
布有关信息,引导舆论传播方向。 
(三)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与宣传部门建立传染病防治和公 
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协调机制,落实媒体宣传责任,大力宣传传 
染病防治知识,积极报道传染病防治典型事迹,树立传染病防治 
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通过制定 “十三五暠健康知识传 
播规划和每年健康知识传播计划,积极开展健康宣传主题日和专 
题活动,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治科学知识,提高人民群众依法防病 
— 8 —意识。要深入开展 “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暠,引 
导群众树立健康观念,培养健康行为,提高全民健康素养。 
九、强化政府责任落实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 
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卫生计生、宣传等部门的任务分工。 
(二)各级政府要将传染病防治所需必要经费,包括传染病 
防治设施维护、设备购置和维护、耗材、人员培训、监测、现场 
处置工作、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及时足额拨付。 
(三)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治相关安全防护装备和耗材的供 
应与储备机制。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根据本地传染病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的特点和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提出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 
储备计划,由财政部门在传染病防治经费中安排物资储备资金。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对药品、器械、消杀和卫生防护用品 
等应急储备物资的储备,协调、调用和供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对应急处理药品、器械、疫苗等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协助有 
关部门完成医疗应急物资供应的保障工作。各地要根据应急物资 
的生产、市场供应、储备调价和应急需求等情况,决定3种应急 
物资储备形式 (实物储备、资金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比例。 
— 9 —(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心理健康关 
爱。在重大传染病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中,要重视 
一线工作人员心理的感受和影响,及时发现心理异常情况,通过 
心理疏导和干预,缓解心理压力,增强自我调控和适应能力,保 
障心理健康。 
(五)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