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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控机构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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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广东省疾控人才严重缺乏
严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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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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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7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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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广州市这边可是人才济济了,其他市就比较紧缺,而且薪水非常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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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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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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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5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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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调我过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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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p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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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p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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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9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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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整个疾病预防控制系统人员不少,但都很缺乏人才,非典的关键时刻,这一点已得到充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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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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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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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6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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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
GWX
在2005-6-16 10:11:57的发言:
卫生部应该把全国各地的搞疾控的专业人员建立一个人才库,哪里需要就到那里去,不然我们这些专业人员就没有了用武之处,在本单位要受那些没工作能力、没学历、只会到领导面前搬弄是非的人的排挤。我们工作没少干,到头来还要受领导的批评。
我与这位很有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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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章大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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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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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3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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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研究生有鸟用??!!
于XX市疾控中心“责任公共卫生医师”选拔中不正当竞争的强 烈 抗 议
市卫生局暨行风办:
10月21日,市疾控中心进行了“责任公共卫生医师”的公开选拔,经过严格的闭卷笔试和组织专家面试,有5位同志入选,程序公正,操作透明,此举受到了大家的好评。
然而,我们对不具备执业资格的XXX入选提出强烈抗议,理由如下:
1. X某不具备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6条规定,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按法理,即使是某大学预防医学专业的教授、博士生导师未经注册也不能从事预防保健活动,X某系生化药学专业硕士生,一个学生化药学的就让他注册药师去好了,为何硬要挤入医师队伍?!
2.选拔考试制度设计不合理。X某笔试成绩58分排名居尾,面试成绩90多分列前,综合排名第2入选,显然面试成绩促成了李某入选。笔试题为为综合性题目,包括流行病学与传染病防治,环境与职业卫生,卫生统计等,客观地考核了业务基础;面试题目为如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此前X某正好参加了省疾控中心举办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培训班”。这是巧合还是谋合不得而知。
3.X某不具备执业资格且由于不合理的选拔考试制度设计入选责任公共卫生医师,侵害了广大注册公共卫生医师的公平竞争权利,污辱了广大注册公共卫生医师的执业荣誉和执业尊严。卫生局对基层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如此严格,为何对市疾控中心的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如此荒唐?!这不是自相矛盾吗?!难道只要具备任何一张硕士文凭就能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而且能负起责任成为学科带头人???!!!
4.跨学科引入人才应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某领域具有针对性,而X某的学历背景显然不具备条件,学非所用,用非所学。
以上情况,请市卫生局明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强烈要求撤消李某责任公共卫生医师的聘任,空额由第6名替补,匡护正义!
XX市疾控中心责任公共卫生医师:XXX
2005-10-29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1.《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释解》 (转下页)
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卫生部令第40号)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12月 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吴仪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三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配置,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执行。严格执行执业资格、岗位准入以及内部考核制度。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人员聘用制,逐步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号 颁布日期】1999年07月16日【实施日期】1999年07月16日 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1998年6月26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 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 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 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 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 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 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 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 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释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卫生部医政司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1998年第一版第34,35页:申请报考执业医师地条件:专业要求:所学专业必须是医学专业,这项要求是世界的惯例。高等医学院校和综合大学中的生物学、药理学等非医学专业的毕业生,不具有申请报考执业医师的资格。地点要求:预防机构是指各级防疫站、职业病防治所。
经世致用,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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